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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民行检察工作
时间:2017-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九大报告立意高远,内涵丰富,贯穿着立足新时代、面向未来、放眼世界、胸怀人类、着眼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磅礴气势、伟大情怀和振奋人心的力量。报告开篇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最后强调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继续奋斗”,通篇200余次提到“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庄严承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体现了我们党作为人民政党的鲜明政治本色,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的人民立场、人民情怀,这也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根本立场、情感基础和基本方法。

    要深刻认识人民性的定位。从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到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再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把抽象的“人性”还原成一个个具体的“人”,关注社会生活中人的各种现实需要。人民性无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根基,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诞生、成长、壮大的出发点与力量源泉。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将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工作方法,既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统一,又体现了党对党性与人民性统一的高度自觉。党的发展历史也雄辩地证明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正是我们的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

    要正确理解人民性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人民性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人民性价值体系所具有的内在开放性和外在召唤力决定了其超越地域、超越民族、超越宗教、超越历史的普遍性,并通过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建设“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得以实现;人民性同时又是具体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地区有其特定的内涵和需求,具体的才是现实的,才能更好指导实践,焕发出生生不息的创造力。

    二是人民性既具有历史共性,又与时俱进。古今中外,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到近代康有为《大同书》中的人民性,再到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族、民权、民生思想,都体现出人民性所具有的历史共性。更重要的是,人民性的内涵不断变化并通过全体人民具体个别丰富特殊的实践得以充实,从而使其具有了能够引领时代发展的力量,正如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就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层次更高、内容更丰富、时代引领性更强的人民需求。

    三是人民性要求我们不仅要有人民情怀、人民立场,更要有践行群众路线的能力。具体到法治领域来看,就是要具备有效收集、获取民意的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然后将民意落实到立法之中,再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才是服务于人民利益的能力。

要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明晰工作方向和任务要求,推进新时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方面,在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不光要办理好每一件监督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根本的是要把以人民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构建好、完善好、落实好、践行好,从制度层面上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更好地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一项为公益司法保护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开拓性事业,也是检察工作与人民性结合的具体体现。

    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树立以下四个理念:一要有更高的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永葆人民情怀,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定工作重点,维护人民利益。三要加强学习,提高准确把握民意、服务人民,让人民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能力。四要面对新事业、新职能、新要求,要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推动新时代民行检察工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司法保护制度的发展完善。深入思考,勇于实践,努力探索符合检察机关职能特点和法治规律,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民行检察工作制度机制和方式途径,为美丽中国建设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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