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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浅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时间:2016-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 

  (一) 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2)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也被称作违约救济。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补偿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之一,通常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违约方可以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来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三)责任竞合

  1、责任竞合的概念。所谓责任竞合即法律责任的竞合,指同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数种法律上的义务,依不同的法律同时符合数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选择的明确规定。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概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点,从而在法律上引发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密切联系,两者都是因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而产生的,都是民事性质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两种最基础、最重要的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责任方式、基本功能上具有相同之处。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侵权责任则因违反法定的义务而产生,通常表现为违反了法律要求的不作为义务。

  (二)归责原则不同。从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而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基本采用的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三)举证责任不同。根据英美法系和我国《民法》规定,在合同起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人过错。而在侵权起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原告)受害人有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不管是否造成损害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违约金,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

  (六)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原因与法律对策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根本。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具体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2)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权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二)国外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对策。国外有关的立法和判例,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对策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和方式。1、禁止竞合制度。否认和禁止竞合是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法律就没有必要区分为合同法与侵权法,并且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漠视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2、允许竞合制度。这个观点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应于双重违法行为。3、限制竞合制度。以英国法为代表。

  四、我国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 

  (一)《侵权责任法》对责任竞合未设明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知道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责任竞合没有特别设明文规定。

  (二)《合同法》对责任竞合的规定。我国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有着明文的规定,分别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责任竞合的请求权选择是充分允许的,这个规定最大化的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虽然可以在开庭前变更请求权选择,但变更后的不理结果都又受害人承担。

  (三)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的限制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第二,当事人之间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四)我国责任竞合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上述论文分析,可以知道责任竞合的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责任竞合的产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合同所产生的。2、必须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构成加害给付的情形。3、必须是受害一方依法作出请求权选择,就是在责任竞合发生后,应由受害人主动提出诉讼程序的选择,而不是由法院替受害人作出某种责任选择。

  五、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这种方式大大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对我国以后的责任竞合立法有很大的帮助。

  (二)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针对这一情况对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如果请求权人没有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请求,导致自己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全部补偿时,在诉讼开始前,法院应有义务提醒当事人,由当事人做出第二次选择。但法院对其所选择的结果无权干涉,否则就违反了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原则,但有利于提高诉讼质量。2、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不能使债权人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更不允许债权人在保留一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将另一项请求权随意转让,这一点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在立法上予以重视。3、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请求权人主张的权利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法律特别减轻债务人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别约定相抵触时,应依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

  作者系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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