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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自洗钱”犯罪!
时间:2021-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转移毒资 

上海金山:通报一起贩毒后

用亲属账户“自洗钱”案件


 

11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通报一起贩毒后用亲属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自洗钱”案件。10月,该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徐某等人提起公诉。


 

7月15日,吸毒人员张某联系梁某购买电子烟,梁某向徐某购买了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将800元转至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收取张某1500元。张某拿到电子烟后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该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经审查,7月5日至7月22日,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徐某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用该银行卡绑定微信,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毒资,他将收取的毒资一部分转移至外祖母名下的银行卡中,一部分转移至自己用另外一部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 

   

该院在对徐某批准逮捕后,提出多条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徐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资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徐某贩毒之后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 


 

金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同时,该院与金山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步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十二条意见》,从共犯认定、取证重点、赃证处置、适时介入、介入方式、审查办理、补充侦查、罚金运用、综合治理等方面全面规范毒品案件查办中的反洗钱工作,为打击毒品犯罪、同步推进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和检察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参考。2020年至今,该院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3件4人,其中2件3人已获有罪宣判。 


 

本想金蝉脱壳,却是罪上加罪 

山东肥城:公诉全省

首例“自洗钱”案件


11月2日,经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山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大学毕业的李某本拥有一个美好光明的前途,却因沾染上毒品一步一步走上不归路。2019年9月,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本是一次改过自新的好机会,然而李某不思悔改,缓刑一结束就重操旧业,在谢某等人的唆使下,又干起了贩卖冰毒的勾当。
  
这次,李某变“精明”了,她用妹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了微信号,用来联系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收款后,再把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上用于消费。
  
李某觉得,躲在妹妹的身份信息后面,就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毕竟她们两个人是亲姐妹,账户上有资金来往是很正常的事。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于“自洗钱”犯罪。
  
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收取毒资,以销售化妆品做伪装,通过快递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今年2月,其中一名山东籍吸毒人员在肥城被警方查获。随即,肥城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这个贩毒团伙,3月11日,李某被抓获。经核实,截至案发前,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转账毒资378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联系贩卖并收款、转账、消费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9月3日,肥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肥城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2日,法院经审理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谢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涉及其他犯罪事实,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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